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亡字第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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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亡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亡字第27號聲請人 張婷茵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失蹤人宣告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失蹤人 張智翔 (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籍設:臺中市○○區○○街000巷0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之翌日起7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中華民國112年5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士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22日
書記官李國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