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25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25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2504號債權人 邱肇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臺灣電能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釋明本件債務人係臺灣電能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或易展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據提出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資方為易展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並具狀更正正確之債務人。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6年11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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