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3年裁字第82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裁字第821號聲請人 王碧鑾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成功大樓管理委員會等二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17日本院103年度裁字第495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有所不服,除合於法定再審原因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之方法聲明不服,故不服終審法院之裁定而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者,仍應視其為再審之聲請,而依聲請再審程序調查裁判。本件聲請人提出「行政訴訟議異狀」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明不服,依上說明,仍應視其為再審之聲請,而依聲請再審程序調查裁判。次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倘聲請再審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
二、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103年度裁字第495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提起「行政訴訟議異狀」,惟核其狀載無非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不服之理由,而對於原確定裁定究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規定之具體情事,則未據敘明,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12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林茂權
法官黃淑玲法官楊惠欽法官姜素娥法官吳東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3年6月12日
書記官莊子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