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14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訴字第2148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 律師複代理人甲○○被告振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號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王信雄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確認原告與被告間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依經濟部於民國98年8月5日所為之函示,因被告公司未於98年10月3日之前改選董事並辦理變更登記,故原告董事職務當然解任,雙方委任關係顯不存在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則以:對原告之請求予以認諾,對原告主張之事實沒有意見。
三、按董事任期不得逾三年。但得連選連任。董事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董事就任時為止。但主管機關得依職權限期令公司改選;屆期仍不改選者,自限期屆滿時,當然解任,公司法第195條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再捨棄認諾判決之判決書,其事實及理由得合併記載其要領,民事訴訟法第384條、第384條之1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就原告前開請求,於本院98年10月29日言詞辯論期日,為訴訟標的之認諾,經記明筆錄,依前開規定,應本於其認諾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98年11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炫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8年11月1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