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清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消債清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清字第264號
聲請人即債務人丁○○代理人 陳佳俊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代理人 方志豪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法定代理人甲○○
6、代理人 林彥慧 相對人即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及法定代理人乙○○
樓及代理人丙○○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代理人 鄭資華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丁○○自中華民國98年11月12日16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現已70歲,年事已高並無工作能力,加上身體不好,98年2月間因急性心肌梗塞送至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於98年8月裝設心導管支架,家庭生活費用大多依賴聲請人之配偶 陳詹月枝 (00年0月0日生)微薄之薪水,又須負擔房屋貸款(不動產所有權人為配偶陳詹月枝),又無存款積蓄,生活入不敷出,是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不足以清償債務,與最大債權銀行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進行前置協商而不成立,又聲請人即債務人又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爰聲請清算等語。
三、經查: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身分證、債權人清冊(債務560,315元)、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住院醫療費用收據、診斷證明書、住院診療說明書、台中市南區公所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列冊證明書、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信用報告)回覆書、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含配偶)、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95年、96年、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含配偶)、存摺影本附卷為證,此外又查無聲請人即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82條第2項所定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清算,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12日
民事庭法官顏世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12日
書記官楊媛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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