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87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8731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務人 陳正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玖萬玖仟陸佰柒拾貳元,及其中玖萬肆仟貳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按當期每月應繳本金與利息之百分之五計付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玖拾貳萬陸仟肆佰玖拾陸元,及其中捌拾捌萬貳仟壹佰肆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點零八計算之利息,暨按當期每月應繳本金與利息之百分之五計付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