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87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87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8722號債權人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債務人 古文豪 兼法定代理 古家菁 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古文豪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萬壹仟零壹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督促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對債務人古文豪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古家菁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民法第272條之規定,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無前項之明示時,連帶債務之成立,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本件債權人聲請債務人負連帶責任,經核聲請狀所示,債務人未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且未有法律明文規定,故債權人請求債務人負連帶清償責任於法無據,依上開規定,其關於請求債務人負連帶清償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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