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55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552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崑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伍拾伍萬伍仟陸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零貳萬零壹佰貳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玖佰捌拾陸萬捌仟柒佰伍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六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4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