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更(一)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更(一)字第42號上訴人即被告 朱世欽 選任辯護人 呂承璋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朱世欽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年拾貳月貳拾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朱世欽前經本院實施訊問後,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0年1月21日執行羈押,嗣先後經裁定延長羈押,至100年12月20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0年12月21日起,第5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周政達
法官趙文卿法官江翠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靜怡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