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上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重上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上字第149號上訴人 張明德 訴訟代理人 蕭明哲 律師被上訴人 李春祥 訴訟代理人 易定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2年8月20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1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7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官吳麗惠
法官李媛媛法官黃明發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12日
書記官顧哲瑜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