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交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9號原告 莊慶章 被告 李麗珍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12年度交易字第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李麗珍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112年度交易字第5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茲因原告莊慶章已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且經原告於本院審理時當庭表明倘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時,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見本院交易字卷第301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官怡臻
法官余珈瑢法官方宣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書記官林亭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