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2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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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2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223號原告 陳怡君 (住所詳卷)被告 李宇恩 (住所詳卷)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1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洗錢防制法規定之洗錢罪,除侵害國家法益外,並使被害人難以追償,自亦侵害被害人之個人法益,被害人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可參閱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696號民事裁定意旨)。
二、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潘韋丞
法官黃郁姈法官郭玉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千慧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