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簡字第22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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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2286號
原   告  游清發
訴訟代理人  謝秉錡 律師
複代理人   許富傑
被   告  林明中
訴訟代理人  葉淑珍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2年4月29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簡
易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2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張國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22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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