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簡字第228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2286號原 告 游清發 訴訟代理人 謝秉錡 律師複代理人 許富傑 被 告 林明中 訴訟代理人 葉淑珍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2年4月29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簡易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3月22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法官張國華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3月22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