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補字第40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406號
原   告 三多三星大廈C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梁杜詠雲
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 盧淑立 發支付命令
,惟盧淑立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240
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
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  年  3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陳長慶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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