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0年度斗簡字第79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0年度斗簡字第79號
原   告 豐邦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芳
訴訟代理人  黃亭婷
被   告  鄭志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2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玖萬玖仟玖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九
十四年七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叁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㈠被告前向原債權人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泛亞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寶華銀行)申請魔力現金卡(Mo
neyCard)使用,讓被告得以該卡在原債權銀行及參加自動
化服務機械跨行共用系統之其他金融機構所設置自動付款機
器辦理取款、轉帳支出款項,被告並簽立魔力現金卡申請書
為憑。
㈡被告嗣後以魔力現金卡在原債權銀行及參加自動化服務機械
跨行共用系統之其他金融機構所設置自動付款機器多次辦理
取款、轉帳款項,惟被告卻未依約償還本息,屢經催討,均
未蒙清償,迄今尚欠本金新台幣(下同)合計299,918元,
及自民國94年7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計算之
利息。
㈢寶華銀行已於95年12月27日將本件債權讓與訴外人挺鈞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挺鈞公司),並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5條第
1項第1款、第18條第3項等規定,於95年12月27日在民眾日
報公告債權讓與意旨。
㈣挺鈞公司復於99年1月13日將本件債權讓與原告,爰依本件
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作為債權讓與之通知。
㈤爰依據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等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
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具狀答辯。
四、原告主張前揭事實,業據提出經濟部函影本、魔力現金卡申
請書影本、往來明細查詢單影本、債權讓與證明書及報紙公
告影本、債權讓與證明書影本、戶籍謄本等件為證,核屬相
符,且未據被告到場爭執,自堪信為真實。
五、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應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合於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爰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七、原告於本件計納如主文第2項所示裁判費,併依法命由敗訴
之被告負擔。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第436條第2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第385條第1項前段
,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書記官呂雅惠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