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聲字第7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選舉無效等聲請法官迴避聲請訴訟救助聲請再審,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年度台聲字第七二八號聲請人 黃文發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蘇貞昌 等間選舉無效等聲請法官迴避聲請訴訟救助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九日本院裁定(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九一九號),聲請再審,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本件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蘇貞昌等間聲請訴訟救助聲請再審事件,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固據其提出九十八年度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以為釋明,然依此等證據尚難認其缺乏經濟信用,致無法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新台幣一千元,其聲請訴訟救助,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正一
法官葉勝利法官阮富枝法官許澍林法官黃秀得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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