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108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10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108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沈承恩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毒偵字第5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沈承恩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第二級毒品MDMA壹顆(驗餘淨重合計零點貳捌伍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載相同,引用之(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犯後已坦認犯行,且持有第二級毒品之數量甚微,時間不長,造成之危害並非重大等一切情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四百五十四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5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淑秋中華民國100年5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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