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33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335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相對人即債務人華致生化科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林月華 相對人即債務人 楊健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柒拾肆萬貳仟玖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九四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