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3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335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彤杉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子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元浩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狀未表明聲請人及相對人姓名住所,請釋明聲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並補具聲請狀底簽章(大小章)。
二、請釋明相對人張元浩姓名、住所,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請勿省略)。
三、請提出機票行程、旅行社付款明細等相關欠款證明資料影本(須清晰)。
四、請釋明是否請求利息,如是,請一併釋明正確之利息計算方式(利息起算日應以特定之年、月、日表示)。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