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原簡上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原簡上字第13號上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田錦源指定辯護人陳正忠律師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9月12日所為之103年度原簡上字第13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內關於「陳正忠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之記載,應更正為「陳正忠律師」。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裁定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陳正忠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之記載,經核為「陳正忠律師」,有本院民國103年7月16日花院美刑己103原簡上13字第11026
3號函、本院刑事庭指定律師辯護案件請發給報酬通知書、刑事庭指定律師辯護請發報酬報告表及本院義務辯護律師法庭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是此部分顯係誤寫、誤算,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爰依前揭法條及大法官會議解釋意旨予以裁定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1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廖曉萍
法官林季緯法官廖晉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3日
書記官郭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