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34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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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3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三四九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蔣志明律師右列被告因準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七0四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參年壹月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準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犯為最輕本刑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之情形,經訊問後認犯嫌重大,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九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三年一月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卿和
法官蔡美華法官黃渙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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