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監宣字第4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監宣字第4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許可監護人行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監宣字第475號聲請人 鄒明芳 相對人 鄒依純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准予處分受監護宣告人鄒依純不動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聲請人代為處分受監護宣告之人鄒依純(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繼承自 鄒定 諭(民國109年12月20日死亡,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係聲請人之姪女,相對人前經鈞院以95年度禁字第288號宣告為禁治產人,依法視為受監護宣告人,而聲請人經本院110年度監宣字第194、217號裁定另行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確定。因相對人之父 鄒定諭 於109年12月20日死亡;而聲請人已代理相對人與其他繼承人協議分割被繼承人鄒定諭之遺產如附表所示,分割方式如附表之「遺產分割協議書之分割方法」欄所示,且該協議並無不利於相對人。為此,聲請人爰依民法第1113條、第1101條規定,聲請鈞院准許聲請人按遺產分割協議書協議之方式,就相對人所繼承之附表所示之土地辦理繼承分割登記等語。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二)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監護人不得以受監護人之財產為投資。但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金融機構承兌匯票或保證商業本票,不在此限,民法第1101條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民法第1113條之規定,準用於成年人之監護。
三、經查:
1.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為其姪女,相對人前經本院以95年度禁字第288號宣告為禁治產人,而聲請人經本院110年度監宣字第
194、217號裁定另行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確定等情,並陳報財產清冊在案,有本院110年度監宣字第194、217號民事裁定裁判書查詢、新北院賢家福111年度監宣字第409號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調閱卷宗核閱屬實,堪予認定。
2.另聲請人主張其代理相對人與其他繼承人協議分割被繼承人即相對人之父鄒定諭如附表所示之遺產部分,分割方式如附表之「遺產分割協議書之分割方法」欄所示一節,業據聲請人提出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繼承系統表、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遺產分割協議書、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之同意書等件為憑。本院審酌相對人現居住位於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之房地,尚有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可憑,而本院關切目前相對人鄒依純目前所居住○○○○○○○○○○○○區○○路000巷00弄0號,如上開房屋依卷內遺產分割協議書歸由繼承人 鄒承恩 取得,是否會影響鄒依純使用居住之權利部分,聲請人亦表示不會,因為鄒承恩會照顧鄒依純等語,有本院非訟事件筆錄可稽;而新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雖已由被繼承人鄒定諭於死亡前出租予第三人,惟此土地之租約尚有不利之處,需待進一步處理;又新竹縣○○鎮○○○段000000000地號土地,被繼承人鄒定諭於死亡前已出售第三人,尚需繼續履行契約;反觀桃園市平鎮區鎮興段0000-0000地號土地,此土地係被繼承人鄒定諭生前提供第三人種植作物,如由相對人單獨繼承取得後,繼續提供第三人耕種,租金將歸相對人取得,對相對人而言係單純有利。是以,本院審酌附表所示遺產之分割方法,相對人所取得之部分,尚符合相對人之利益,故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末按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又監護人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宣告之人者,應負賠償之責。且法院於必要時,得命監護人提出監護事務之報告、財產清冊或結算書,檢查監護事務或受監護人之財產狀況。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100條、第1109條第1項、第1103條第2項規定均有明示。準此,本件聲請人鄒明芳即監護人於辦理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財產處分後應妥適為相對人管理,以保障其權利,併予敘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嘉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
書記官林詩雅附表:
受監護宣告人鄒依純繼承之不動產不動產標示種類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遺產分割協議書之分割方法新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125.641分之1由被繼承人鄒定諭之繼承人鄒承恩單獨取得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新北市○○區○○段000000000○號)房屋2401分之1由被繼承人鄒定諭之繼承人鄒承恩單獨取得。新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865.491分之1由被繼承人鄒定諭之繼承人鄒承恩單獨取得。新竹縣○○鎮○○○段000000000地號土地41121000分之161由被繼承人鄒定諭之繼承人 徐雅玲 取得1000分之53;繼承人鄒承恩取得1000分之108。桃園市平鎮區鎮興段0000-0000地號土地2520.361分之1由相對人鄒依純單獨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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