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3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380號原告 阮文八 被告 黃思銓 上列被告因民國110年度易字第904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永梁
法官張琇涵法官范馨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書記官黃碧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