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3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3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372號原告 潘慕熙 (原名 林羣 壹)訴訟代理人 陳建良 律師被告 王枷勛 上列被告因本院刑案110年度訴字第577號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梁義順
法官林于捷法官陳彥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書記官于淑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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