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89號上訴人 賴狄秋 上列上訴人因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賴狄秋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925元,逾期不繳,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查上訴人於法定期間內上訴,本院據此核算上訴人提起上訴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應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而核定之,上訴利益為540,109元。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即徵收8,925元。是本件應徵收第二審上訴費為8,925元,因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言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書記官梁永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