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9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992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到本裁定10日內,陳報附表所列事項,如逾期提出說明,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規定,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97年7月21日向本院遞狀聲請更生,本院認為尚有下列事項,須請聲請人說明,請在要求的期間內陳報,以利更生程序之進行。
中華民國97年7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何君豪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7月23日
書記官黃琴茜附表:
┌──┬────────────────────────┐│項目│內容│├──┼────────────────────────┤│1│聲請人於民國96年1月9日參與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債務協商當時,即積欠新臺幣(下同)1,211,677│││元,請詳加說明欠債之原因為何?│├──┼────────────────────────┤│2│協商成立後,聲請人已還款之期數及其總金額,並提出│││相關還款之紀錄或證據。│├──┼────────────────────────┤│3│聲請人就不可歸責事由表示:協商期間其每個月收入僅│││有18,300元,請提出其有該筆收入之相關證明,例如薪│││資單、戶頭轉帳紀錄等。│├──┼────────────────────────┤│4│聲請人在毀諾至今日常生活必要支出明細表中表示,其│││六月底前找到工作,每個月有薪資收入約19,000元,請│││提出有此收入之相關證明。│├──┼────────────────────────┤│5│聲請人表示其為中國信託房貸借款人,請提出該借貸之│││契約書,並說明借貸後之金額用於何處?│├──┼────────────────────────┤│6│請提出 王旭 、 魏文益 、 魏文彬 、 魏文良 近二年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7│聲請人於聲請狀中陳稱,其與長子、次子失聯等語,請│││提出相關證據或文件佐證之。│├──┼────────────────────────┤│8│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提出│││合乎公平正義、合理之清償方案到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