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國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國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國字第11號上訴人 蔡光雄 即原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高雄縣鳳山市地政事務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0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1,454,8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3,181元,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然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譚德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
書記官鄭永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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