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養聲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收養子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養聲字第258號聲請人即收養人 張永德
陳怡秀 聲請人即被收養人 黃祤璇 法定代理人 黃自坪
林子儀上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認可張永德(男,民國0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陳怡秀(女,民國0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四日起共同收養黃祤璇(女,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女。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