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聲字第10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聲字第10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聲字第1029號原告 陳永洲 原告 陳永旂 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陳奕帆 被告 吳亦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9月13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原告「 陳永州 」、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陳亦帆 」之記載,應更正為「陳永洲」、「陳奕帆」。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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