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金訴字第2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玉美選任辯護人高立翰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0年度偵字第41839號、第428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本件被告蔡玉美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楊筑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映孜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