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0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減少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061號原告 謝昇延 訴訟代理人 林明侖 律師被告 鄭文忠
鄭文輝 鄭文欽 鄭焜煌
鄭素英
鄭素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查原告請求被告各給付新臺幣(下同)850,0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5,100,000元(計算式:850,000×6=5,100,000),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1,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謝宜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
書記官劉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