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8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8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897號原告A女
B男被告 廖宏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25,64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1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
書記官劉馥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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