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附民字第3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審附民字第3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審附民字第378號原告陳○宇被告 余漢祥 上列被告余漢祥因傷害案件(111年度審簡字第42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潘長生
法官徐子涵
法官李俊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雅琪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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