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100號原告台中市西屯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 賴定國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阿欵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經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而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自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萬元( 陸拾參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330元(陸仟參佰參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
書記官賴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