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0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0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014號聲請人 陳瑋鴻生活健身房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相對人生活健身房股份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破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定有明文。又破產屬非訟事件,應以構成破產財團之價額計徵費用,司法院民國81年10月13日(81)廳民一字第16977號函示可資參照。查依聲請人提出之資產負債表所示,聲請人之財產總額為新臺幣(下同)5,760,737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本件應徵聲請費2,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謝宜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
書記官劉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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