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9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9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911號原告武真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俐琪 訴訟代理人 吳聖平 律師被告 伍勤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請求事項記載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
書記官劉馥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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