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18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7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公共危險等肆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公共危險等4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17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楊筑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98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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