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4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4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465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選任辯護人黃柏霖律師被告乙○○
弄4號5樓(選任辯護人 劉思顯 律師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 張崇哲 律師
張仕融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丙○○、乙○○、甲○○均自民國玖拾陸年拾壹月貳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丙○○、乙○○、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均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
2款、第3款之情形,且犯罪嫌疑重大,而認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6年8月22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嗣經本院於96年11月13日審理辯論終結後,當庭諭知被告3人均解除禁止接見、通信在案。茲經本院訊問被告丙○○、乙○○、甲○○3人後,認其3人上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96年11月22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雅俐
法官唐中興法官林秉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
書記官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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