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簡字第165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雄簡字第1654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9年8月10日上午9時8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8月18日下
午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
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 瑋
  書 記 官 林芊蕙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肆萬柒仟玖佰貳拾肆元,及其中新臺
幣參拾壹萬肆仟壹佰零柒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柒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給付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暨通信貸款申請書、信用卡約定
條款、帳務資料表、卡戶本金利息及相關費用查詢及分期未
入帳查詢表及歷史帳單查詢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
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
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中華民國99年8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林芊蕙
法官鄭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8月18日
書記官林芊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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