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羅簡字第49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99年7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捌佰叁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