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99年度羅簡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羅簡字第49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99年7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捌佰叁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嘉萍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