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簡字第163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字第1635號
原   告 有限責任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何崇民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綉鈴 律師
被   告 美又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癸○○
法定代理人 戊○○
法定代理人 丁○○
法定代理人 己○○
法定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人 壬○○
法定代理人 丙○○
法定代理人 庚○○○
法定代理人 辛○○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9年9月14日下午2時30分在本庭第
33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提出借貸契約、還款明細暨查報有
無就抵押物為強制執行、受償金額等事項。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1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鍾貴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19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