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保險簡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保險簡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宏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憲明 間請求確認消費借貸關係不存在暨
給付保險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7月16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14萬4579元,則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325元,上
訴人迄今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夏一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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