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簡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244號
原   告  曾新田
被   告 訊聯管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德源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0年4月11日下午3時整,在本庭
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庭期前補呈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
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到院,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1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14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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