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19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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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119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脫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易字第1190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脫逃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12686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判決如下:
主文乙○○依法逮捕之人脫逃,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本件證據清單除補記載:被告乙○○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外,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附件起訴書(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十條之二,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95年1月1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王慧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黃淑櫻中華民國95年1月17日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61條第1項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脫逃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