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拍字第1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4年度拍字第1150號聲請人長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樓之1法定代理人乙○○
樓之1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相對人甲○○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拍賣抵押物,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1條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未據繳足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94年11月23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4年11月28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月1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林欣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1月23日
書記官吳進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