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拍字第9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拍字第9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4年度拍字第991號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非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相對人甲○○○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相對人甲○○○將其所有不動產所有權設定抵押與聲請人,擔保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並於民國88年9月2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070,000元,詎相對人甲○○○未依約履行清償義務,為此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云云。
二、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甲○○○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經本院於民國94年12月16日通知限期命送達債權人時7日內補正各次抵押權變更登記契約書,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4年12月19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未盡表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月1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林欣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月23日
書記官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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