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0年度豐簡字第107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豐簡字第一О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七七○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行使偽造之駕駛執照,足以生損害於公眾,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
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偽造之駕駛執照壹張,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二行「竟提供己身照片」,更正補充記載
為:「竟基於共同偽造駕駛執照之犯意聯絡,提供己身照片及年籍資料」外,餘
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又被告利用無犯罪故意之
吳美麗 ,行使偽造之駕駛執照,係間接正犯,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
二項、刑法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二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
第二款、修正後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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