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交簡附民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6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3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甲○○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96年度交簡字第45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陳鴻清
法官張兆光法官朱嘉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聖儒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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