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4號上訴人 簡欽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0年6月16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2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玖拾萬零陸佰柒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捌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岱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1日
書記官曾家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