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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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110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陳淑麗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淑麗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將具保人已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參照。
二、經查:㈠具保人即被告陳淑麗(下簡稱具保人)前於臺灣南投地方法
院檢察署一OO年度偵字第六六五號竊盜案件偵查中,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二千元,由具保人自行繳納現金後,已將之釋放,此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該署刑事保證金收據(收據單號:投檢刑保收字第10000101號)及被告自行繳納保證金證明書各一件附卷可稽(見偵查卷第二八頁至第二九頁)。
㈡嗣本院為審理時,依具保人之住、居所分別傳喚具保人,均
經合法寄存送達,惟具保人仍無正當理由而未遵期於民國一OO年六月三十日到庭接受審理,此有本院送達證書二紙及刑事報到單一紙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三二頁至第三三頁、第三五頁)。本院因此乃依法對其實施拘提,然亦拘提未獲,據實施拘提員警報告:該民行蹤不定,未遇該民拘提未獲等語,此有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一OO年七月二十五日投埔警偵字第1000011726號函暨所附報告書二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四四頁、第四七頁、第五O頁)。綜此堪認兼被告身分之具保人確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1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廖健男法官廖慧娟法官李昇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瓊英中華民國100年8月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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